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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发布 !共27条!10月1日起施行!

日照日报 2022-12-18


9月23日,日照市新闻办举行《日照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新闻发布会,介绍《日照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施行的背景、意义以及主要内容。

《日照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22年9月2日经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共27条,明确了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目的、适用范围、工作原则、管辖分工和机构组成,规定了调查组的职责、权限、工作要求和时限,明确了对火灾事故责任处理、对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评估以及评估结果的应用。《规定》的出台有利于健全完善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机制,保障火灾事故调查的严密、有序、规范、高效,主要有以下特点:

01政府主导,消防牵头

《规定》将亡人或者产生社会影响的火灾列入调查处理范围,且其他一般火灾事故可参照实施,明确了市县两级政府的调查权限,同时授权经开区、高新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等功能区管委组织调查辖区内的一般火灾事故,并根据消防救援机构性质和“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的原则,赋予了消防救援机构判断火灾性质和牵头组织火灾事故调查处理二项职责。同时根据“三管三必须”的要求,对公安、应急、住建、市场监管等参与火灾调查职责进行了明确,从操作层面强化了部门协同配合。

02强化组织,规范程序

《规定》要求,市县两级政府根据消防救援机构申请,由本级政府组成或授权组成调查组,全面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指定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就调查范围、火灾原因分析与责任调查、责任划分和追究、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结案等环节和程序进行了规范。

03闭环管理,整改评估

《规定》明确报告提交、批复结案和事故评估等程序要求,特别是针对整改评估操作性不强的问题,规定重点对火灾事故相关企业及同类企业、火灾事故发生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火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受到行政处罚、处分、定罪量刑情况,以及火灾事故发生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汲取事故教训等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使得《规定》更具操作性,警示作用更强。

问:《日照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作为我市明确火灾调查处理程序的规范性文件,对下步强化推进我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将会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能否简要介绍一下制定《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答:当前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深化改革的特殊历史时期,火灾风险防控又是一个动态博弈的过程,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不断呈现新的阶段性特征,一方面旧的火灾隐患尚未完全消除,另一方面新的致灾因素大量增加,火灾防控的风险和压力很大。我市消防安全形势同样严峻复杂,一些历史遗留问题火灾隐患突出,火灾总量逐年递增,火灾防控任务愈发繁重。


《规定》的出台目的,一是还原火灾事实真相,查明火灾原因、发展过程、火灾损失、火灾责任等有关事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二是复盘改进消防工作,查找火灾背后的原因,深度分析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及时发现问题、堵塞漏洞、补齐短板、改进工作。三是通过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评估,延伸调查、火灾复盘,不断改进灭火救援、消防监督、宣传教育等工作,修订完善法规标准,建立长效机制,提高防灭火工作质效。


问:请再详细介绍一下火灾事故发生后,如何启动调查程序,或者说整个调查程序包含着哪些内容?

答:火灾根据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具体可分为一般火灾事故、较大火灾事故、重大火灾事故和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其中,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和重大火灾事故分别由国务院和省级政府依法组织调查,而本《规定》主要是确定较大火灾事故以及一般火灾中的亡人及有社会影响力的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程序,分别由市政府和各区县政府分别组织。本《规定》所阐述的调查处理程序简单说可以分成三个步骤:

一是启动调查。发生火灾后,由消防救援机构报请有调查权的政府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由调查组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蔓延扩大原因,认定火灾的性质和火灾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最后形成并向政府提交书面《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二是责任追究。待政府批复后,相关部门要按照批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包括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等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火灾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对涉嫌犯罪的火灾事故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整改评估。在批复结案的一年内,对火灾事故相关企业及同类企业、火灾事故发生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火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受到行政处罚、处分、定罪量刑情况,以及火灾事故发生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汲取事故教训等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警示全社会切实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问:在《日照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中,政府及行业部门在火灾事故调查中的职责是如何划分的?

答:《规定》明确由县级以上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领导主体,同时授权经开区、高新区、山海天等功能区管委,履行同级别政府对其辖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职责。市政府负责调查较大火灾事故,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调查一般火灾事故,另外为了进一步强化监管措施,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在级别管辖的基础之上,规定6种情形可由市政府提级调查由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负责调查的火灾事故。

另外,《规定》中明确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火灾事故调查组由有调查权的人民政府、消防救援、应急管理、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工会派员参加,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邀请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介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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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日照日报

编辑:丁晓丽

审核:孙立梅

统筹:王宗敏

投稿邮箱:rzxww@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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